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13)金牛民初字第6879号
原告周某,女,汉族,
委托代理人张羽,系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张某,男,汉族,
案由:离婚纠纷。
经审理查明,200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 婚后无子女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。 由于原被告婚前
了解不深,结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,现原被告已经分居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周某负担。
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 陈时武
书记员 贾明箫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