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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办案例:邓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第二次起诉一审民事判决书

2016-08-30    来源:    浏览:3385

邓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第二次起诉一审民事判决书

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(2014)武侯民初字第2166号

原告邓某某,男,汉族
委托代理人张羽,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陈某,女,汉族,


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楠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,不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羽、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邓某某诉称,原告与被告陈某于20**年9月19曰 登记结婚。由于原、被告婚前了解不深,婚后无法建立起夫 妻感情,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原告于2013年6月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,双方仍无法和好。故原告再次诉请法院判决: 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
被告陈某辩称,不同意离婚,原告出轨在先,原告必须负责任;同时被告已经就原告重婚另案起诉,因此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;如果法院判决离婚,婚生女邓某甲随被告陈芹生活,原告每月支付邓某甲生活费2 000元至3000元,教育费、医疗费凭发票由原、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,要求原 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全部抚养费


经审理查明,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**年9月19 曰登记结婚,婚后于20***年3月19日生育一女邓某甲。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,本院于同年8月29曰判决不准离婚。原告于2014年4月11 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。


另查明,一、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出具《房屋信息摘 要》载明,位于成都市********** 号房屋(建筑面积103.70平方米)的所有人登记为陈某、邓某某;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 《所有人车辆情况查询》载明,川A******雪弗兰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登记为邓某某;二、成都*******有限公司出具 《个人收入证明》载明,邓某某月工资收入为6980元。三、 庭审中,原、被告双方确认,如果法院判决离婚,上述房屋 及车辆归被告陈某所有,原告邓某某放弃请求被告补偿的权 利,车辆剩佘按揭贷款于2014年8月还清;房屋剩佘按揭贷款由被告陈某承担;四、庭审中,原、被告双方确认如 果法院判决离婚,婚生女邓某甲随被告陈某生活;五、庭审中,被告陈某以原告邓某某涉嫌重婚罪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。

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材料、身份证、 常住人 口登记信息、 《房屋信息摘要》、 《所有人车辆情况查询》、 (2013) 武侯民初字第 328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,予以佐证。
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,现原告又起诉离婚,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 再无和好可能,故本院对原告邓某某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。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,因婚生女邓某甲尚年幼, 且原告同意婚生女随被告生活,故对被告要求婚生女邓某甲随其生活的主张, 本院予以采纳。关于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女邓某甲 抚养费的主张,由于原告不同意一次性支付且被告也未提供 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有条件能够一次性支付,故对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,本院不予釆纳。 关于抚养费的 具体数额问题,本院根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原、 被告双 方的实际情况认为原告邓某某每月支付邓某甲生活费 1 500 元, 医疗费、教育费凭发票由原、被告双方各承担 50% 为宜。 对川 ***** 雪弗兰小型轿车及于成都市武侯区*********号房屋,因庭审中原、被告双方确认归被告所有,被告邓某某放弃请求原告对上述房屋及车辆进行补偿 的权利 ,属于当事人对自己 民事权利的自 愿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故本院予以釆纳。关于被告以原告涉嫌重婚罪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, 经核实,目前法院并未受理邓某某涉嫌重婚罪案件,因此,对被告陈某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,本院不予采纳。


据此,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 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最高人民法院 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 第 8 条及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, 判决如下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
一、 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;
二、 婚生女邓某甲随被告陈某生活,原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每月 8 日 前支付邓某甲生活费 1500 元,医疗费、教育费凭发票由原、被告双方各承担 50%, 至邓某甲独立生活时止。原告邓某某可以每月探望婚生女邓某甲两次;
三、 位于成都市********* 号房屋归被告陈某所有,该房屋银行按揭佘款由被告陈某承担;
四、 川*******小型轿车归被告陈某所有。
案件受理费 260元,减半收取 130 元,由原告邓某某负担。
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 法院。

代理审判员  唐楠栋

书记员  罗皓骏

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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