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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2016-09-09    来源:    浏览:2649

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
(2014)金牛民初字第5085号

原告梁某某,女,汉族,

委托代理人:张羽,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告李某某,男,汉族,

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 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许可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(减半收取150元),由梁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  张莉娟

书记员  黎玲玲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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