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4)金牛民初字第5085号
原告梁某某,女,汉族,
委托代理人:张羽,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
被告李某某,男,汉族,
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 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许可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(减半收取150元),由梁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张莉娟
书记员 黎玲玲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