梁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15)高新民初字第7037号
原告:梁某某,女,汉族,
委托代理人:张羽,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一般授权代理人。
被告:刘某,男,汉族,
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,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 行了审理。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**年6月1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双方婚前了解不深,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。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,故诉请判令:原、被告离婚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:
一、 原告梁某某、被告刘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;
二、 原告梁某某、被告刘某无婚生子女、无夫妻共同财产、 无夫妻共同债务;
三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梁某某承担。
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5年11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(捺印或盖章)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代理审判员 陈洪
二0—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书记员 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