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
(2014 )青羊民初字第32号
原告杨某,男,汉族,
委托代理人张羽,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,一般授权
被告杨某某,女,汉族,
案由:离婚
经审理査明,原、被告于20**年9月9曰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,无夫妻共同财产,因双方感情不合,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起诉来院,请求判令:原、被告离婚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杨某与杨某某离婚;
二、杨某于20**年1月26日之前补偿杨某某5000元。
案件受理费260元,减半收取130元,由杨某承担。
上述协议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代理审判员 李小云
书记员 朱峥
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